我向板橋地檢署提告一件詐欺業務侵占案,後移交至桃園地檢署偵查,檢察官完全怠於偵查只是濫用心證寫了兩份不起訴處分書給我;內容根本與事實不符正常人都不會相信連高檢署也不相信因此被發回續偵兩次。當時聽朋友說民事請求權2年所以刑事未偵結就趕先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法官採用不起訴處分書被高檢署發回的不實內容故判我敗訴。想請教法律高手:
我可否針對民事法官未盡調查義務直接引用錯誤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的民事判決書調查未盡的部分,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做為我更審的依據?這有沒有非法取證無證據能力的問題?因我聽人家說法官接手審理後檢察官就不能再對案件的事實加以調查,這是什麼法理?請告訴我法條?又適用本案嗎?
附: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辦這非法仲介巧立名目強索費用案,疑點很多,好像是小偷闖空門偷東西被審判卻辯是屋主叫我來搬東西的,法官還要求屋主證明屋主真的沒有指使小偷把自己家的東西搬到小偷的家,整件業務侵占案偵查4年了都未偵結,請問法界人士這案有這麼難嗎?還是有什麼偵查方法可協助檢察官偵查?我曾聲請檢察官命對造對我如何指使小偷來家裡搬東西的事實經過做連續而完整的陳述但檢方不採而直接採自己被出賣的心證,我們小老百姓要如果保障基本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