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已為人子女身分想申請家暴防治之前想先搞清楚這些問題
由於父親時常情緒不好已飲酒發洩 , 之後回到家對母親拳打腳踢
根本不是把母親當成家人而是仇人在打 , 甚至砸家具破壞物品
以往母親都不還手保護自己 , 而是越來越過分才不得已還手
可每次警察一來 , 除了隨口問了幾個問題 發生經過 , 都被我父親兇幾句就帶過了
筆錄也沒什麼用 , 我母親反而解釋沒人要聽
請問這樣我母親報警有什麼用呢 ?
所以如果是父親自己酒品不好而毆打母親 甚至破壞家具 影響鄰居
可我每次都因為要阻止而無法順利拍照存證 , 這樣我還能申訴嗎 ?
之前打給家暴中心 113 之後過幾天他們又打來關心卻因為是父親接的 , 一句說我母親精神有問題不必理會而不了了之 !!!!!!
請問這樣下去警察跟113還有什麼用呢 ?
如果母親想離婚要求賠償 能嗎 ?
我記得 民法第1056條 :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但問題是我父親耍賴不賠償也不承認自己的行為呢 ?
因為目前就是這樣 , 處於這種狀態真的想改變卻無能為力
想拜託好心人能回答我最好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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