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iu您好 ,
關於您所提之問題,於下依自身理解回應供您參考。
Q1:下列關於行政之敘述,何者錯誤?行政規則之制定權限來自法律之授權
這個是錯在呢?
A1解析:
(1)「行政規則」應更正為「法規命令」始符合「制定權限來自法律之授權」這句話
至於法規命令的定義請見《行政程序法§150》。
(2) 行政規則定義,請見《行政程序法§159之1》:
Q2:下列何者錯誤?議會自律屬於行攻
正解為:議會自律屬於立法,我不懂為行屬於立法,我以為立法就是立法院做的相關的事
A2解析:「議會」為地方的立法機關,本質上即具有「立法權」
概念猶如「市議會」之於「市政府」;「立法院」之於「行政院」
分別的握有「立法權」及「行政權」。
Q3:教育部考選公費生出國留學,並提供出國留學相關費用,屬於下列何項行政?答案為公權力行政,這我不太能理解,有人能講解下嗎?
A3解析:
此部分涉及到行政法的「雙階理論」,包含對特定相對人「是否給與補助之決定」及「實際給與補助」二階段。此理論原僅對經濟輔助行為有其適用,後來逐漸擴大其適用範圍至整個給付行政領域。
1.所以「考選」該名公費生為「補助與否的決定」。
(第一階段-公法關係→即公權力行政)
2.因而「提供」出國留學相關費為「實際獲得補助」。
(第二階段-私法關係→即私經濟行政)
然而這樣的法律關係,都是來自於教育部「是否給予補助的決定(即考選該名公費生」,該決定不論是准許或否決,均視為公法行為,亦即行政處分。因考選該名公費生「出國留學之資格」,而致使該名公費生有「受領出國留學相關費用」的法律關係。
參考資料 自身對行政法概念之理解及校內講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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