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pha617 (好聚好散)
看板Salary
標題[問題] 正式員工vs約聘員工in勞基法
時間Wed Jan 29 15:21:24 2014
各位好, 目前有相關勞基法問題,google後對於敘述可能還是產生盲點,還請板上指教 現況說明:我為某家公司之約聘員工 第一份合約明定101.10.31至102年.10.31 第二份合約明定102.11.01至103年10.31 故由此可知此"定期契約"無效,應屬不定期契約員工 引用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二章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 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且依,民法第七十一條,我的第二份合約應屬"無效"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想請問 1.公司內部辦法,只有稱做正式與約聘,所以給薪、從業辦法都是這樣 請問正式=不定期契約嗎? 2.公司有頒布給薪辦法,正式員工有三節,約聘沒有 故在102年10.31之後,我為不定期契約工 且依據勞基法第十條,年資應合併計算,所以 "我可以依據公司頒布的正式員工給薪辦法, 主張我為不定期契約工,要求春節補發給我ㄧ個月的年節獎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3.143.43
→ sardine: 別鬧了 這條法令連國家都不管 你去公家部門看 有一卡車這 01/29 15:26
→ sardine:種狀況 01/29 15:26
→ sardine:你可以據法力爭 但偏離現實太遠的法條 爭也只是口氣 只是 01/29 15:27
→ sardine:讓你越來越不能活在現實理 01/29 15:27
→ girlo:年節獎金並非常態性薪資,公司可視營運狀況決定是否頒發 01/29 15:31
→ girlo:即使你的主張成立,公司也不需要發這個獎金給你 01/29 15:34
G大你好,但是公司再給薪辦法當中,寫道年節獎金之部分,固定已成為給薪辦法之一 且無註明公司會依情況調整發放,為明訂給薪之辦法 已查明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年節獎金非經常性給予薪資
推 kevin147258:你這樣子只是續聘而已吧= = 道不如趕快去找個正職的 01/29 15:36
※ 編輯: alpha617 來自: 118.163.143.43 (01/29 15:43)
→ gv390:你有簽訂合約,基本上就算是約聘了...政府機關一堆一年一聘 01/29 15:44
→ gv390:有認識的當約聘當了五六年了 01/29 15:45
※ 編輯: alpha617 來自: 118.163.143.43 (01/29 15:55)
→ girlo:即便你今天主張為不定期員工,也不代表,因為不定期員工不等 01/29 16:01
→ barry06:特定性與季節性不適用 01/29 16:03
→ barry06:圖通常這樣的合約都是特定性定期契約 01/29 16:03
→ barry06:福利薪資這個要爭取很難 01/29 16:05
推 barry06:定期契約無效主張很難 01/2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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